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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团意险还能理赔吗?

2023-09-18

作者:董恩升   张风志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王某入职济南某家居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负责办公家具的推销工作。同年10月济南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员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期间为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7日。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等。

2022年5月王某从济南某家居公司离职,入职山东某科技公司,从事推销工作。2022年8月28日,王某出差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身亡。王某的近亲属作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后,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并非投保时的公司员工,也非为投保人公司工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要求拒赔。

    我们认为所谓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综合国际惯例和我国立法,可以将保险利益通俗地表述为:保险利益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它反映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以及承保危险之间的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是一种合法的、可以投保的权益,这也是保险和赌博的本质区别,保险利益法律并不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总有保险利益。比如夫妻之间,难道离婚了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就无效吗?

【法院裁判】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可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济南某家居公司为王某投保时,王某为其公司员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甲公司对被保险人基于雇佣关系依法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虽已从投保人公司离职,职业并未发生变化,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后来的工作危险程度大于原来从事的工作,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离职的,应当书面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投保公司也未在王某离职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将其从被保险人栏目中予以剔除或者替换。保险公司也没有将王某对应的意外险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所以王某的被保险人身份并未改变,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依法、依约承担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的抗辩拒赔的意见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的近亲属支付保险理赔款803782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王某近亲属已经拿到全部赔偿款。

【律师点评】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前提条件,无利益则无保险。但是人身保险合同有别于财产保险合同,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明显不同。财产保险要求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共同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律只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不要求整个保险过程都具有保险利益。结合本案来看,保险公司主张出险时要有保险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也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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