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30
作者:董恩升 张风志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6日李秋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秋某连续变更车道不注意观察且超速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受伤。事后在天桥区人民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扣除交强险部分,李秋某还需向王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2余万元。
但李秋某在支付了2万元调解款后玩失踪,无奈王某向法院申请本案执行,经执行局查询发现李秋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在调解结案后一个月,王某就和自己的老婆梁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2套房屋全部归周某所有,全部债务则由由王某承担。且办理了相应的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
我们代理李秋某故作为债权人将王某、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王某、梁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并要求王某、梁某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争议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梁某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复合型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一旦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该离婚协议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身份部分及双方离婚和子女抚养经民政部门备案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财产部分就本案来看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自送达之日就具有法律效力,是确认李秋某对王某享有债权的法律文书,通过离婚形式转移财产有违诚信原则,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法院判决】
天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涉案房屋均系王某、梁某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通过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将两套套房屋的所有权归梁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李秋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王某、梁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的约定,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律师点评】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此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以判决形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诚实信用,离婚可能有真假,但是通过离婚行为逃避债务不可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