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31
作者 董恩升 张风志
【基本案情】
刘某和李某在2020年确定恋爱关系后,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资金往来频繁,刘某更是将自己名下的2张信用卡交给李某使用。2021年1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时,李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刘某人民币102000元(拾万元整),其中包括信用卡60000元(陆万元),转账40000(肆万元),利息2000元(贰千元),保证一年内归还。”后经多次催要,李某仅偿还12000元,刘某迫于无奈,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剩余90000元。
【争议焦点】
分手时写下“欠条”法院能否支持?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欠条时间虽然与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载明的款项、时间不能完全对应,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被告认为:该欠条系在原告胁迫下书写,欠款数额不实,双方在交往期间多次向原告转账并代其偿还信用卡,已不欠原告任何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0000元。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情侣在分手时签订“欠条”,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开支等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双方形成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这种借贷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借贷关系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同时,这种借贷关系也不同于所谓的“分手费”,原告有权依据“欠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案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载明的款项,虽然与“欠条”金额不能完全对应,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辩称涉案“欠条”是在原告胁迫下所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提醒大家,分手后双方要克制冲动情绪,妥善处理问题。如果经济往来较多,应友好协商处理,如果存在一方胁迫另一方签字的情形,被胁迫一方应及时报警求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