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8
作者 董恩升
【基本案情】
李某伟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刘某驾驶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伟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没有注意观察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伟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48天。李某伟一纸诉状将刘某和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公司告到法庭。在法院主持下,经有关部门鉴定:李某伟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护理期为90日,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保险公司答辩:涉案车辆在我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主张住院期间妻子张某护理48天,出院后护理42天。由于原告的妻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护理李某伟期间其收入并没有实际减少,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某伟该部分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歧】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本来能够自主处理自己的生活,无需他人的帮助,也不需要为此支付费用,但由于遭受侵害而不得不支付此等费用,因此该笔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张某已达退休年龄,护理李某伟期间收入并不没有减少,法院应该不应该支持护理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国家民事侵权以损害填补为原则,既然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不一样,护理期间退休金没有实际减少,没有损失就没有填补的空间,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该支持该部分护理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鉴定机构鉴定李某伟需要有人对其进行护理,那么其护理就是比不可少的,无论何人作作为护理人员,其护理都是有价值的,这种劳务可以以货币形式体现。无论谁护理,侵权人都应承担支付护理费责任。
【律师分析】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上述法条仅是对实际进行护理人员所发生的护理费用计算标准,而不是护理费的给付条件。
护理费是侵权人支付给受害者,代替其履行护理责任的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受害人家属对受害者进行护理,并不是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从公平原则来看,其妻子的护理必然导致其正常的时间受到挤压,必然带来原来的家务时间和休闲时间的减少。因为受害者家属的付出,反而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本案法院最终支持了按照护工标准要求的李某伟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