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XML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23-05-19

作者:董恩升  张风志

【基本案情】

某于2016年4月15日入职历城区一家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时年55周岁。2021年6月12日,某在公司擦玻璃的过程工作中摔伤了。同年9月6日,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于2021年6月12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其已达退休年龄,无主体资格,决定不予受理。后李某委托律所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是否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原告认为,其在未达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为期两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并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公司未为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手续,而是继续留用,且工作内容、考勤管理以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故原告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然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和构成要件,据此可以认定在双方于诉请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认为:双方之间虽然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期限2年已届满。公司虽然在之后确实未向原告提出要将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但是原告2021年6月12日受伤当日已经年满60周岁,超过退休年龄,应当自动视为从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且原告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的责任,故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和构成要件,认定在双方于诉请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原告的观点,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反之,则相反。

结合本案,原告在未达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在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该公司未为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手续,而是继续留用,且工作内容、考勤管理以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故原告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然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和构成要件。即便原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非公司的责任,其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也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6488号-1 技术支持:济南雷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