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6
商业承兑拒付,工程款怎么办?
作者:芦飞飞 杨守栋
【基本案情】
2021年,乙公司承接甲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在前期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支付尾款30万元时将丙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背书给乙公司,到期后乙公司提示付款,甲、丙公司皆拒绝兑付,后因乙公司对于商承的前手甲公司已过追索时效,乙无奈向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以商业承兑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后是否视为完成了工程款的支付?商业承兑拒付的情况下,是按票据法律关系纠纷主张还是按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张?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将商承背书给乙公司后就视为完成了工程款的支付,原基础债权归于消灭,在商承得不到兑付的情况下,乙公司只能按新的法律关系即票据纠纷向背书人甲公司及出票人丙公司主张权利,如果过了6个月的追索期后,甲公司就不再承担责任,乙公司只能向出票人丙公司主张。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甲公司将商承背书给乙公司的行为只是一种支付方式,不能视为完成工程款的支付,原基础债权并未归于消灭,在商承得不到兑付的情况下,乙公司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按票据纠纷主张权利,也可以按基础法律关系即建工合同纠纷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我方接受乙公司的委托,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甲公司,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承兑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30万元工程款的效力,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3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
【律师点评】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即视为完成工程款的支付,产生基础债权消灭的结果,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在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及出票人未实际兑付,由于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兑付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效力,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支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