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0
酒后骑电动三轮车,构成危险驾驶?
作者:芦飞飞 杨守栋
【基本案情】
2022年,济南市槐荫区某村的李某驾驶自家的电动三轮车出门,正所谓冤家路窄,在村口碰到了有点私怨的王某,于是两人大打出手,王某被打后报警,李某骑车离去,后民警在李某家门口将其抓获,并检测出李某静脉血中含有酒精成分,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驾驶的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公安机关认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应以危险驾驶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农村骑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吗?李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农村购买的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李某酒后驾驶三轮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机动车的法律定义,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动三轮车符合机动车的定义范畴,并且该案中,对于机动车的定性业已经过专业鉴定,属于机动车的范畴,故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李某酒后驾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电动三轮车虽有动力装置,但相关部门并未将该类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从车辆的销售到使用,都未要求其须在交管部门进行挂牌登记后方可上路,并且农村的道路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也有争议,从人的主观性看,李某并不认为酒后骑电动三轮车出门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宜对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于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公众普遍认为超标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人不具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因此,尽管醉酒驾驶超标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在相关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不宜对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最终作出无罪判决。
【律师点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或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具体到本案中,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电动三轮车这类超标车属于机动车,李某以及普遍驾驶该车的人员都不具有相应的违法性认识,因此,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情形,不构成危险驾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