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7
居间费算不算“行贿”?
作者:芦飞飞 杨守栋
【基本案情】
2022年,刘某宁经王某伟介绍承揽济南某工程进行施工,双方约定施工过程中需要的材料由王某伟供应,临近项目竣工时,刘某宁就双方货款结算与支付节点向王某伟出具证明一份,另,证明上还有这样一句话,刘某宁支付王某伟本项目居间费100万元。后因项目发包方迟迟未支付刘某宁工程款导致货款无法支付给王某伟,王某伟以主张货款和居间费为由将刘某宁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刘某宁与王某伟之间形成居间关系吗?100万的居间费刘某宁应该支付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主流观点),刘某宁与王某伟之间成立居间关系,应支付居间费。本案中,刘某宁与王某伟岁并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刘某宁应履行付款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宁与王某伟之间不成立居间关系,刘某宁不需要支付居间费。首先,刘某宁只是向王某伟出具了一份载明居间费的证明,并不存在一方要约对方承诺的情况,不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证明也不符合书面合同形式,所以双方之间的中介合同未成立;其次,居间费本就是通过找关系去办成一件事,从而支付给关系人的费用,该费用实际上就是一种好处费,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属于违法所得,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裁判结果】
我们接受了王某伟的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全面分析,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为刘某宁与王某伟虽未签订中介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判决支持了王某伟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中介关系存在的合法及合理性。其次,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生效,就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
具体到本案中,从形式要件上来看,刘某宁与王某伟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中介合同,但刘某宁在给王某伟出具的证明中提及居间费100万元,说明刘某宁认可双方之间的中介关系,亦同意支付居间费100万元。从实质要件来看,刘某宁确实承包该工程进行了施工,并由王某伟供货,王某伟已实质完成了中介合同约定的义务,刘某宁应按约定支付居间费。另,本案中提及的居间费实质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中介费,而“好处费”是托人办事时付给的额外费用,不同场合、情景下使用的性质认定也不同,如给付方知晓的可以视为佣金,收取人利用公权办事收取的则视为受贿。所以说,居间费不同于好处费,居间费的存在,合法、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