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30
作者:董恩升 张风志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4日,王某将位于唐冶的房屋装修承包给孙某,约定由王某按每人300/天结算工资。孙某和钱某等人在2021年11月25日到该施工地点从事室内装修工作。2021年12月13日,钱某在施工时从架子上摔落,后被送至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和脊柱损伤、左肾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钱某将孙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钱某与孙某是否形成雇佣关系,对钱某的受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应承担责任。本案中,钱某和孙某等其他实际施工人在本案工程之前,已进行了长期合作,一般由孙某负责主要联系,其余几人共同合作完成施工。孙某和钱某形成雇佣关系,根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不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钱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钱某和孙某及其他工友都是去王某家做点工,不包饭、不包香烟的情况下为300元/天,孙某没有赚取工价差价,关于餐费也是各自负担,钱某工资系自己与王某结算。钱某系自己在干活时不小心掉落,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凭原告钱某提供的通话记录不能客观地证明原告钱某与被告孙某之间的关系,不应认定原告钱某与被告孙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被告顾国成无需以雇主身份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钱某要被告孙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考虑: 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仅是雇主雇佣来完成某项工作的人,雇员在工作时应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三是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从形式要件上来看,钱某和孙某并没有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来看,钱某一开始就是为王某干活,工资是王某定的,包括钱某和孙某在内的工作人员都是王某发工资。孙某不负责给钱某发工资也没有从中提取任何费用。钱某在本案实际施工过程中,与孙某以及其他具体施工人之间,相互配合、平等协作地完成具体施工任务,并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是雇佣关系存在的基础,而孙某并未控制钱某在工作中的自由意志。钱某是为王某选任装修房子的,并不是为孙某选任的。双方之间不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表现形式,不应认定钱某与孙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孙某无需以雇主身份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