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7
“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作者:杨守栋 高梦圆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6日10时许,唐某驾驶鲁A4**Q7小型车辆,沿历下区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山大路路口处,与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悬挂临时号牌济南20*******8)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赵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历下区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后赵某将唐某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请求唐某承担各项经济损失453215.65元。
【争议焦点】
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观点一(主流观点):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进行日常管理,电动车自行车也是走非机动车道、且本案中也是挂了临时号牌(济南20*******8),故本案中应当非机动车确定责任比例。
观点二:经鉴定为机动车,就应当按照机动车承担各自的比例。
【裁判结果】
我们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后,对本案进行了细致研究,法官最后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定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8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对“电动自行车”是不是机动车认定的问题。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也未把电动二轮车作为机动车销售和管理。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1驾驶非机动车”与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管理所为赵继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济南20*******8”,交警部门为涉案车辆备案并核发了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这意味着交通主管部门将涉案车辆排除在机动车的范围之外。现实中,交警部门也是把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进行日常管理,电动自行车也是走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无须驾驶证、电动自行车违章也不会被扣分罚款。
虽然本案中山东交院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但在本案中,其对涉案车辆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时,仅以“被鉴定的电动车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这一原因将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鉴定为机动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按照目前的审判实践,一般情况下二轮电动自行车应认定为非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