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1
意外事故中责任承担
作者:张风志 董恩升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4日08时15分许,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山大路与花园路交叉口时,看到红灯遂紧急制动,因雨天路滑,造成电动车侧翻,被甩出并摔倒在路口,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陈某驾驶的鲁A7LXX1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右后轮碾压了宋某的右手手肘,造成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为意外事故,陈某无过错。宋某受伤后去医院就诊,门诊诊断证明为:右手拇指骨折,右手肘关节软组织挫伤。陈某支付部分医药费8000元,宋某起诉要求陈某承担全部医疗费20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中,陈某碾压了宋某右手手肘,双方无异议,对于在本次事故中非接触部分右手拇指是否承担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应承担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情形可适用公平责任。陈某驾车碾压宋某右手手肘是事实,陈某驾车碾压右手手肘后所产生的冲力与右手拇指骨折具有一定的因果可能性,陈某虽无过错,但依据公平责任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陈某碾压宋某右手肘前,宋某已经摔倒在地,宋某也已自认碾压部位为手肘,医院诊断证明右手以及肘关节软组织挫伤,被碾压部位只是轻微搓伤的情况下,其主张右手拇指骨折系碾压手肘牵拉所致违背医学常识。拇指骨折系摔伤可能性更高一些,故其拇指受伤的后果应由宋某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宋某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右手拇指骨折与被告陈某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宋某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意外事故情形可适用公平责任。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公平责任,需要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意外事故通常是非本意的、突然发生的外来原因造成,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因此意外事故情形可适用公平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但严格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本次事件属于意外事故,因此可适用公平责任,陈某承担部分损失。。
2.公平责任适用要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陈某行为与宋某受伤之间具有条件关系无疑,陈某的驾车碾压行为有可能导致宋某右手拇指受伤;但是否有相当关系则存疑,一方面宋某有先前摔倒的行为,另一方面陈某行为直接侵害的部位并非宋某的右手拇指,相对于陈某的行为,宋某本身的行为导致右拇指受伤的可能性更大。因此陈某的行为与宋某右拇指受伤不能直接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可以适用经验法则进行推定。本案中,由于因果关系判定的复杂性,宋某和陈某各执一词,从现有事实上难以进行认定,往往需要法官运用经验法则来发现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法官应在裁判文书进行心证公开。本案中,宋某右手肘关节的伤情仅为软组织挫伤,伤情轻微,不可能导致手指骨折,其主张右手拇指骨折系碾压手肘牵拉所致违背医学常识,自己摔伤则更具高度可能性。故陈某不应对宋某右手拇指受伤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