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1
员工在工作中因存在过错而遭受暴力伤害是否认定工伤?
李爱军、王兴雨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日,张某向济南某医院医生李某询问妻子病情,李某告知张某检查报告未出,需要继续等待。随后,张某因李某的态度问题,情绪异常激动,双方在李某的办公室发生口角,并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致使医生李某腹部及肋骨受伤。经公安机关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三级。2022年5月17日,李某所在的医院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李某于2020年5月3日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对于李某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虽然在工作中受伤,但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在因工作产生纠纷后处置不当造成的,伤害结果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不当处置行为而阻断。因此,职工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处置不当过错责任未达到阻断伤害结果与履行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程度,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的受伤属于工伤。
【案件分析】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定中,第十六条对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即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杀或自残,而没有其他一般性的规定和兜底性条款。所以,对其解释应该把握一种谨慎严格的态度,避免扩大适用范围。因此,虽然李某因工作处置不当受伤,存在一定过错,但这并不是排除适用工伤的法定情形。更何况,依据工伤保险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可见,存在一定过错,也并不影响认定工伤,劳动者的主观过错不能够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关联关系。李某对自己的受伤虽有一定过错,但并非重大过失或主观故意,其行为也并非导致损害的必要前提。因此,李某的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