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8
作者:杨守栋 高梦圆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廖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车辆管理协议书》,约定将廖某购买的重型自卸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应按运输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各项保险。2021年6月,廖某驾驶重型自卸车与骑电动车的刘某相撞,事故导致刘某十级伤残。经钢城区交警大队认定,廖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该事故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廖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运输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运输公司在向刘某支付案款后,向钢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70%款项,因在管理中存在瑕疵,自愿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观点一:被挂靠方应当在可得利益范围内(即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观点二:被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通常远远少于损害赔偿费,判令其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能真正达到立法目的,应当根据双方实际过错分配责任比例。
【裁判结果】
经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运输公司自愿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相对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点评】
一般货运车辆车型大、视线盲区多,且运输中容易出现超载、驾驶员疲劳驾驶等情形,该类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存在的危险程度、安全隐患远高于普通车辆。民总则规定,该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运输公司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也沿用了该赔偿原则。从这一角度看,运输公司对挂靠车辆具有较高的管理、培训、监督责任,法律也赋予了运输公司相应的管理职责。举重以明轻,如运输公司仅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则与立法目的相悖,且在实际生活中“阴阳合同”广泛存在,无法体现运输公司的真实收益情况,在审理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
现实中,货运车辆只能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运营,且购买特定保险等活动必须通过被挂靠方实现。因此判决当事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不仅能够增强当事人赔偿能力、充分保护第三人利益,也能够督促被挂靠方积极行使管理、监督责任,改善只挂名不管理的情形,降低交通事故隐患,维护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