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2
交通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作者:杨守栋 高梦圆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4日上午9时许,历下区的梅某骑电动自行车到盖家沟进货,由南向北行驶时,看到对向行驶武某驾驶的大型货车呼啸而来。这时,这辆大型货车左侧部位的一个内侧轮胎突然脱轴滚动而出,该轮胎在牵引车惯性作用力的带动下,高速滚向正在行驶的梅某,猛烈的撞击使梅某人倒车坏,不省人事。等120到来时,梅某已无生命迹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大队认定确定大型货车的第六轮左侧轮胎机械故障脱落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确定大车司机武某和梅某均无事故责任。梅某家属将武某和保险公司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武某和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共计481325.14元。
【争议焦点】
观点一: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武某无事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二(当前观点):虽然交警部门最终确定梅某、武某均无事故责任,但是,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不能因交警部门认定无事故责任,梅某死亡所致的损失就不应得到赔偿。
【裁判结果】
我们接受了梅某家属的委托后,对案情做了一个细致的分析,对本案抽丝剥茧,找到与事实不符的部分。展开了充分的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事故责任。
【律师点评】:
对于本次交通事故,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后,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武某驾驶的车辆第六轮左侧轮胎因机械故障脱落,确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定双方均无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客观公正,且均无异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种定性、定量的判断和确定,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作出的。虽然交警部门最终确定梅某、武某均无事故责任,但是,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不能因交警部门认定武某无事故责任,梅某死亡所致的损失就不应得到赔偿,如因事故责任认定武某无事故责任,梅某死亡所致损失得不到赔偿,显然有失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