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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电扶梯受伤,商场是否担责?

2023-02-04

乘坐电扶梯受伤,商场是否担责?

作者:李爱军、王兴雨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5日,张某牵领其3岁的儿子小张,在济南某大型购物商场乘坐电扶梯时,小张不慎将左手伸入正在运行的电扶梯缝隙中,被电扶梯卡住。后经医学诊断,小张左手的1根手指骨折,手背及手指软组织严重挫伤。经住院治疗,小张花费医疗费86000元。张某多次与商场交涉,要求赔偿小张的医疗费,商场均以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拒绝赔偿。经核实,商场在电扶梯入口处下方,张贴了电扶梯乘坐安全警示标志,并有注意乘坐安全说明的语音播报。

  【争议焦点

  对于商场是否应承担小张的损害赔偿,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虽然在电扶梯入口处,张贴了电扶梯乘坐安全警示标志,并有注意乘坐安全说明的语音播报,但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张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对小张负有监护义务,理应预见小张脱离其看护可能遭遇安全威胁却没有警惕,未尽到监护义务才导致小张受伤的事故发生商场在电扶梯入口处,张贴了电扶梯乘坐安全警示标志,并有注意乘坐安全说明的语音播报,商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商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商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商场应对小张的受伤,承担60%的责任。

案件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商场对小张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商场也提交扶梯入口张贴的警示标志、乘梯须知录音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商场虽提交张贴的电扶梯乘坐安全警示标志和注意乘坐安全说明的语音播报,但是该商场作为从事商品销售经营的大型商厦和涉案扶梯的实际使用人,其除按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之外,还应在电梯的周围显著位置设置或张贴安全须知和警示标识,并应采取其他有效防范措施。商场在入口处张贴的警示标志并不便于阅读且字迹过小,监控摄像头的设置位置存在盲区等,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小张的受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商场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是,小张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对其具有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对小张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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