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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劳动合同可以被解除两次吗?

2023-01-30

一份劳动合同可以被解除两次吗?

作者:董恩升  芦飞飞

  【基本案情】

李某娟2014年入职济南某科技公司(下称公司),历任销售内勤、业务员、业务经理职务,从事银行的自动取款机的销售工作。工作认真,业绩良好,连续获得公司的两届销售冠军。2021年因公司业务受市场和新冠疫情的双重影响,公司业务大幅度萎缩,公司领导决定将原来的市场部合并,原来的三个市场部经理裁减两位,保留一位。李某娟经与公司协商未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2021年9月15日公司通过微信向李某娟发送的发送了一份《员工解聘通知书》,表示因经营状况的原因,公司决定于2021年9月15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9月16日即着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与公司就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多次协商没能达成共识。9月18日李某娟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

9月21日至9月23日,李某娟连续三天收到公司发来的短信通知,短信内容为“2021年9月15日起未办理请假手续,没有正常出勤,请收到短信后及时到岗上班。”。

9月25日,李谋娟收到公司快递来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显示“鉴于你旷工累计超过5天。严重违法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公司研究报请工会同意自本通知发出日解除本司与你的劳动关系‘’。仲裁庭审中李某娟的申请能否得到支持。

   【意见分歧】

就李某娟的仲裁请求能否支持,主要有两种观点对该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向李某娟第一次发出《员工解聘通知书》后,双方并未就劳动合同解除赔偿达成一致,此时劳动合同应视为没有解除,李某娟收到公司的返岗通知后应该积极返岗,李某娟既没有返岗,也没有向单位说明不返岗的原因。公司的考勤规定应该对其具有约束力,考勤机制属于公司自主权的范畴,旷工五天解除劳动合同有合理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一方当事人一旦作出解除意思表示并送达相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权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但是也赋予了劳动者选择权,即便是违法解除劳动者也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李某娟出具《员工解聘通知书》,明确载明自2021年9月1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次日李某娟进行了工作交接。解聘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再于2021年9月15日解除。虽然公司9月25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解除通知对劳动者已不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我所董恩升律师、芦飞飞律师代理劳动者,经我们的积极准备,最终虽然劳动仲裁认可了公司的观点。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经营不善为由向劳动者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劳动者以工作交接的形式同意并接受该决定,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一审法院遂根据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及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判决公司赔偿冉小姐经济补偿金6.5万元;应休未休年假的劳动报酬86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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