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4
事故全责,也可减轻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杨守栋 王兴雨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5日12时5分许,家住济南市历下区章某(未佩戴头盔)驾驶的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沿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历山路口时,适遇其左前方同向行驶许某停止于此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许某打开面包车右前车门,与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前部接触发生碰撞。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章某无事故责任。
【案件争议】
双方对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没有任何争议,但对于侵权人许某是否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做出的认定,该事故责任认定全面、客观的反映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应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事故成因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就双方的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认定,并未结合双方在事故中有无过错进行认定。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了第二种观点,法院认为,从章某的住院诊断证明来看,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明显加重了自身伤情的后果,对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减轻侵权人许某10%的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本案来看,许某未观察车辆后方来车情况即开车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又根据济南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公告》明确提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佩戴安全头盔。结合其住院诊断存在重度颅脑外伤的情况来看,其未佩戴头盔的行为对其损伤后果的扩大具有明显影响。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章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其未佩戴头盔明显加重了自身的伤情后果,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判决支持减轻许某10%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