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1
作者:董恩升 张风志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0日,李某于20点58分驾驶自己的私家小轿车鲁J77H88沿2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济阳路段,将同方向骑电动车的钱某撞伤倒地后,驾驶涉案机动车逃逸。21点01分孙某驾驶重型牵引车辆鲁N5533经过事故发生地,因天黑以及视线盲区等诸多因素,将钱某碾压,孙某停车发现钱某死亡。孙某在第一时间报警,保护现场,等待相关部门处理,后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将李某刑拘。该案在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李某对钱某的死亡承担什么责任?二次碾压死亡后逃逸人如何量刑?
公诉机关的观点: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种情节不要求交通肇事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本案中,李某逃逸后致使被害人二次碾压死亡,介入行为又不能中断李某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而属于因逃逸后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辩护人的观点: 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两种加重情节均应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成立条件为前提,李某虽然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但并没有直接致人死亡,也不存在直接财产损失的问题,而是由于后来第三方介入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因此,无法确定李某肇事致被害人重伤,也不能认定李某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情形,更无法认定李某的逃逸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控辩双方对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均没有异议,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李某自首情节、赔偿及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况,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撞伤被害人逃逸后孙某介入了本次事故,两起事故发生时间间隔过短,对于李某与钱某发生碰撞时的撞击部位、撞击力度、角度等,及钱某的死亡原因等控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且无法查清钱某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如果完全把被害人的死亡完全归责于李某的行为,有失公平、公正,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所以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比较恰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