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XML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疫情对买卖合同履行的影响

2022-10-15

疫情对买卖合同履行的影响

作者:董恩升、王兴雨

【基本案情】

济南的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济贸)滨州的超市(以下简称滨超)2022年2月16日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滨超从济贸购买进口水果一批,合同价款387.2万元。济贸公司收到货款后,依据合同约定发货。滨超2022年3月8日收到货物,因疫情影响滨超的全部店面无法正常营业,导致该批水果腐烂变质滨超找济贸要求退还没有出售的部分水果货款320万元,理由是因为合同双方不能左右新冠疫情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协商未果后,滨超将济贸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上述货款。

双方分歧】

我们代表被告应诉,原告与被告对新冠疫情带来的政府管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没有争议,问题是不可抗力能不能适用本案,双方出现较大争议。

  被告代理意见是:原被告2022年2月16日签订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收到货款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标注的商品交付给原告,属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涉案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滨超的损失系自身经营风险的一部分,依法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原告代理意见是:案涉疫情2022年3月11日政府决定静态管理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原告可以要求不支付货款,已经支付的当然可以主张退还。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认定,虽然政府发布的“静态管理措施”触发了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但是原告依据《民法典》规定主张的不可抗力只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主张不可抗力返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者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案涉疫情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并不能导致济贸和滨超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们应正确认定合同目的,不能以产品的商业化作为合同目的,即滨超对该水果的盈利作为合同目的。本案济贸滨超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均履行完了各自的义务,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且实际履行完毕,实践中,应避免对合同目的做出超越当事人真实合意的扩大解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符合鼓励市场交易、稳定市场秩序以及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

  综上,滨超对该水果的经营风险由自己承担,但双方如考虑长期合作的目的,济贸自愿承受该损失,也不无不妥。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6488号-1 技术支持:济南雷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