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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商业险也承担赔偿责任?

2022-08-24

交通肇事逃逸后,商业险也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杨守栋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1日0时22分许,古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南阳市府衙路路口北段与文某某骑行的共享单车发生碰撞,造成文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文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交警部门认定:文某某在本次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关于“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的规定,承担全部责任,文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古某某的车辆在Y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22年1月28日文某某将古某某及保险公诉至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0000元。

  

  【争议焦点】

  

  观点一: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能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古某某交钱的行为不等于保险公司尽到了保险免责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因此,Y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应当承担责任。

  

  观点二(当前观点):保险公司虽未能提供古某某直接签收保险单的依据,但古某某向交警部门提交了《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且保险公司对保险单的重要提示内容“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Y保险公司对责任免责条款已用黑色加粗字体进行标识,可以认定Y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因此,Y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文某某的诉讼请求,我们接受了Y保险公司的委托后,对案情做了一个细致的分析,对本案抽丝剥茧,找到与事实不符的部分。二审期间双方展开充分的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最终改判Y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事故责任。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很多驾驶员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禁止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每一个驾驶员应当知晓的基本常识。如果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仍然支持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无异于鼓励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且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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