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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所有人能不能成为交强险的追偿被告?

2022-08-07

车辆的所有人能不能成为交强险的追偿被告?

                                                    作者:董恩升

案情】

  王某将自己的小轿车借给李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武某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被认定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王某系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交钱险外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判决赔付后向法院提起追偿之诉,要求王某、某支付因交通事故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是我们实际操作的案例,王某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系侵权人,保险公司向其追偿符合法律规定。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李某能否成为被追偿的对象?

  我们的意见认为,李某既是车辆的所有人也是本案的侵权责任人,由于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义务,将车辆借给驾驶证被暂扣且醉酒驾驶的的王某,存在重大过错,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有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20%的赔偿责任,保险追偿就有法律依据

  被告的答辩意见认为,王某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保险人的追偿只能向王某行驶李某非事故的参与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

   我们代表保险公司向王某追偿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王某是直接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即侵权人。李某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至于是安分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法律的规定是“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9.6万元,李某赔偿2.4万元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我们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一定要尽到自己合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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