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8
酒驾造成事故同饮者需分担吗?
作者:董恩升
【案情】
2021年7月12日晚,李某伟组织酒局,张某、朱某、刘某应约参加。席间四人共喝白酒二斤,啤酒若干。后各自散去,朱某自行驾车离开,行驶至经十西路时。路遇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横穿马路,打扫卫生的张某利,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利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和张某利同等责任。朱某赔偿张某利家属各种损失60.87万元,后在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伟、张某、刘某要求共同赔偿其承担的60.87万元的50%即304350元。
【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中共同饮酒者,是不是该为其中一饮酒发生事故的分担赔偿责任,我们开会研究这个案子时,大家存在二种观点:
大部分人认为,四人一起喝酒,尤其和酒量比较大,类似共同危险行为,一个桌上的没有能够及时劝阻,导致一人酒后驾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从那个角度上看同饮者需要承担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的个体,同桌人员不存在过错。且即便是有喝酒方面的过错,也跟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共同饮酒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
我们代表刘某出庭参加诉讼,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达成赔偿协议,没有喝酒者自愿表示愿意分担5万元。
【律师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其在饮酒时应当充分预见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其次本案四人是多年朋友,喝酒过程中从来不存在强迫性劝酒彼此也没有利益牵扯,喝酒都是轮流坐庄,没有那一个的注意义务更重。再次喝酒的地方位于繁华的闹市区,酒店有停车场。公交、出租及代驾均比较方便。酒后各自从不同的方向回家,同饮者不知道朱某会采取哪种出行方式回家。如果一味扩大同饮者的责任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