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XML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律师将刑事案卷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家属是否构成犯罪

2022-07-26

                              律师将刑事案卷材料提供给被告人家属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朱辉

律师与助理律师卢共同担任马贪污案的一审辩护人。于律师人民法院复印了马贪污案的有关案卷材料。被告人的亲属知道后,向律师提出看看复印材料的要求。于律师将有关复印材料留给了马的亲属次日,马某的亲属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对有关证人逐一进行寻找和联系,并做了工作。后于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多名证人均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马贪污案开庭审理时,有关证人作了虚假证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造成马贪污案两次延期审理的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河南省国家保密局、河南省焦作市国家保密局鉴定,被告人于让马家属所看的马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均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在接受刑事被告人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期间,依照其特有的律师身份、职权,在知悉检察机关追查刑事犯罪的秘密材料后,将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该知悉此秘密的刑事被告人家属,使刑事被告人的家属有条件找证人作虚假证明。由于于泄露了大量的案卷材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检察机关指控于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应予确认。该案证人卢鑫、朱克荣、马明魁、马峰等人的证言与书证、物证相互印证一致,于辩称其没有泄露或指使他人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辩解,不能成立。由于于的故意泄秘行为,造成马贪污案在法庭调查时出现大量虚假证据,导致检察机关两次申请延期审理,并重新补充侦查,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活动,且情节严重。于的辩护人辩称于的行为不属情节严重,显然与本案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据此,市人民法院于判决:被告人于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于不服,向某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中称:她没有让卢把案卷材料复印件交给当事人亲属,也没有将案卷材料交给朱克荣;卢复印的案卷材料既无任何单位标明系国家秘密,也无任何人用任何形式告知其是国家秘密,检察机关以事后鉴定说明案卷材料属机密级国家秘密理由不充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于让马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法院从马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于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秘密知悉人员。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于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人告知于,马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马的亲属,故也无法证实于某明知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因此,于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二、上诉人于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评析:作为全国首例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罪引起了全国各媒体的关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市律师协会都将此案作为重点维权案件做了大量的工作。此案一审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决于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法院改判于无罪。之后,国家保密局就此案在京专门举办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政法大学、金城出版社、河南省保密局、河南省高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密工作》编辑部等单位均派人参加了研讨会,会上各单位代表均发表了意见,观点虽有所不同,但检察机关仍对此案提起了抗诉。

本律师在此提醒刑辩律师同行,上述案例中于律师虽然最后被宣告无罪。但是于律师的行为却违反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受到了当地律师协会的惩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风险很大,尤其是在案件材料的保密,会见被告人还是对证人调查取证,一定要慎重,要严格遵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样才能保护自身的权益,才能更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6488号-1 技术支持:济南雷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