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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发生道路佳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2022-07-25

违章早退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作者:董恩升、刘鑫

【基本案情】

 最近我们代表用人单位处理了一个案子,这个基本的案情是A商贸公司职工王某未违反公司规定,2020年3月16日下午15时35分许驾驶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经经十路与山东南路交界口与案外人刘某发生电动自行车与小型轿车碰撞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伟无责无责,交通事故致使王某伟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8元余元,王某伟将刘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鉴定王某伟身体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处理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后,王某伟到济南市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其目的是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对于员工违章早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能不能认定工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设立工伤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利益。员工提前下班的早退行为虽然属于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属它于违规的范畴。轻微的违规不应该影响工伤认定,从事实上看,员工在下班的合理路线上发生,自己无责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依法应该认定工伤。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认为对于员工“上下班途中”的判断,除要考量上下班合理路途之外,还需要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只有在正常的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本案的职工擅自离岗明显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单位合法利益的产生了相应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对自己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缺乏公平。故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才是工伤保险认定中的“上下班时间”。且上下班的时间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违规早退时的“上下班途中”不应该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因此对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不应该认定工伤。

【律师分析】

本案牵扯好多问题,工伤和道路交通事故能不能同时主张,我们今天暂且不同。对于早退工伤问题我们坚持第二种观点。工伤保险虽然是社会强制保险,但是立法的初衷和单位出资缴纳的本意,都是转移单位用工过程中自己因该承担的风险。法律强制单位购买也不是让单位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早退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侵害了单位的合法利益。另外员工的早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工伤有更深层的原因,发生早退行为时该员工其主观意志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不符合履行职务行为的条件,因此依法认定工伤显示公平,并将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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