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5
大学生暑期工能否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作者:韩娜
【基本案情】廖某19岁,为本市某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2019年3月1日,廖某入职济南市历城区HC餐饮公司,在公司旗下的餐饮店从事备餐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4月10日,廖某因个人原因申请办理暂时休学手续,期间仍继续在HC餐饮店工作,廖某所在学校7月份放暑假,HC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口头方式通知廖某,其已被辞退。2019年12月,廖某就HC餐饮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赔偿金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廖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点】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廖某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廖某按照HC公司的管理进行日常工作,按时上下班,2019年4月10日廖某已向学校申请休学,学校也为其办理了休学手续,廖某已不再是学生身份,应当认定廖某与HC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方代理廖某,持此种观点。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者的使用者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可见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廖某与HC公司超过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金。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廖某还未毕业,仍属于在校学生,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HC公司根本没有必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廖某年满18周岁,休学期间符合劳动法的劳动者主体身份要求,在在工作中接受HC公司的管理,廖某从事的备餐工作是从事餐饮行业的HC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HC公司按月给廖某发放工资等行为均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HC公司与廖某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超过法定期限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等31748.3元。
【案件评析】
基于劳动力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不仅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物质交换关系,同时还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从属关系。确立劳动者身份必须满足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标准,前者是指劳动者必须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之中,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广泛的指示权,人格从属性是对劳动者自行决定自由权的一种限制;后者是指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经济上的依赖关系,亦即劳动者并非为自己提供劳动,而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并承担相应的劳动风险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