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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对欠付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2022-07-13

总承包人对欠付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芦飞飞  朱辉

有着“基建狂魔”称号的中国,工人遍地皆是,果然,有人的地方就有纷争,自国务院724号令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后,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冲上热门,每到中秋、春节,民工挤满了各地的清欠部门、信访部门,给国家、社会和企业造成很大的影响和压力,到底农民工的工资谁该支付,怎样维护,而谁又能免责呢?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某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总承包方,乙公司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负责劳务施工,后乙公司将钢筋捆扎施工分包给王某班组并签订合同,项目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按甲乙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但乙方未向王某班组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王某因工资支付问题将乙公司、甲公司及项目发包单位共同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对于乙公司拖欠王某班组的工人工资未支付无争议,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支付的劳务费不足以支付工资,争议焦点是作为总包方的甲公司及发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对乙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是否有责任支付。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相对性应适用在包括建设工程施领域的任一领域,王某班组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的相对人是乙公司,乙公司有责任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付款方式支付合同款,至于乙公司是否从甲公司足额获得分包合同款不能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王某更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甲公司及发包单位主张农民工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请求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乙公司与甲公司共同对王某班组的工人工资承担支付责任,发包单位因为已经按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并未欠付工程款,故不承担支付责任的判决。

律师评析】

总包单位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并不能免除代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而发包人只需要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在债法或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突破施工合同相对性原则来保护实际施工人——农民工利益,具有一定的时代价值。司法解释授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诉权,拓宽了实际施工人维护权益的渠道,在一定程度维护了农民工利益。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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