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8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作者: 李爱军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娟为济南W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经理。由于最近济南市房地产市场低迷。2019年6月开始刘某娟给没有签订购买合同的客户打电话,编造有低于售楼处价格工程抵账房代售的事实。刘某娟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领着受害人实地考察了涉案房屋,先后与李某敏、王某涛、于某、庄某等六人签订所谓的买卖合同,并以认购费、意向金、首付款的名义先后骗取六名受害人合计钱款268万元。由于刘某娟编造的低价房屋根本就不是所谓的“工程抵账房”,涉案房屋属于开发商名下的待售、和已售房屋。因为迟迟不能办理相应的手续,引起受害人的怀疑而案发。
【案件分歧】
本案中刘某娟的犯罪定性问题我们和侦查机关有不同的观点:
侦查机关开始认为,刘某娟的行为就是普通的诈骗罪,合同只是刘某娟诈骗的一种手段而已,她既没有合同的签订资格,更没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性,所以坚持认为是普通诈骗罪。
我们收到案件后。经过和被告人刘某娟沟通认为,其应该涉嫌的是合同诈骗,理由如下:
第一、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范围时,除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例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外,均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处理。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保护的客体是经济市场秩序,合同诈骗罪规制的是破坏市场秩序,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只要是归我们国家经济市场调整的合同就是合同诈骗中包含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显然属于这一范畴。
第二、刘某娟的行为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了合同双方的信赖关系及合同的严肃性的行为,给我们国家的房产交易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作用,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刘某娟利用合同实施诈骗且骗取的是合同项下款物。至于合同标的问题,如果合同标的真实存在那就不是犯罪了吗?
【结果】
由于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刑事处罚上有很大的差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务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所以,从刑事起点上看,普通诈骗3000元就构成犯罪,而合同诈骗可能10000元经侦都不会给你立案,同样的犯罪数额可能合同诈骗的量刑要比普通诈骗低很多。经过我们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公安机关,接受了我们的观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