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2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
作者:董恩升
【基本案情】
泰安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与济南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签订教学设备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47亿万。合同约定需方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1000万元,供方收到定金后5个工作日内保证货物按照进度表发出,需方每次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货款的80%,安装调试合格后支付到95%,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后定金转化为货款,全部合同价款的5%留做质保金,一年保修期结束后扣除供方没有及时维修造成的损失后10日内支付到约定的供方提供的账户。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延迟履行自己的义务,需向相对方按照违约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后因需方延期付款,供方向其发出书面对账单,双方共同确认“经双方对账,截止对账日供方尚欠需方货款1862万元整,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供方需要向违约金累计1021.64万元,如需方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剩余全部货款,则供方放弃违约金。如没有支付完毕则需继续支付上述违约金和以后产生的违约金”。2021年12月31人需方只支付了300万元,尚欠货款1562万元。需方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出货款和前期违约金合计2583.64万元,和后续违约金(以1562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注,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货款因为经双方对账确认没有异议,有异议的部分是违约金的多少?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合同的违约金是双方的自愿约定,并经最账单确认,该约定不违背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应该依法确认其效力,违约方基于诚信原则,应该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观点二认为,违约金的高低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理的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时,对于违约金的高低应该主动审查。认为过高的应该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要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应该调整。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需方以所欠货款156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国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
【律师点评】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规定是:“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该法律规定看似比较明确,实则很难操作。难就难在实际损失违法举证,人民法院为了简单,一般就认为利息损失即为实际损失。只要被告一说很高要求调整,人民法院基本上就会判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国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那么这个1.95是怎么来的呢?来源于人民银行发布的《银发[2003]251号》文件,这个文件规定逾期还款的可以按照贷款利率的50%计算罚息。结合合同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1.5*1.3=1.95),现在法院的1.95倍的LPR就是这么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