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8
企业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作者: 韩娜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2日刘某与XZ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XZ公司认为刘某学历造假,能力不足,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于2021年7月30日,由XZ公司总经理张某告知刘某移交工作并要求刘某搬离办公室。当天下午XZ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某带走了公司商业机密文件,后警方判定属企业内部问题,劝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7月31日上午,刘某前往公司上班发现个人指纹被取消,导致无法进出办公室,XZ公司总经理张某告知等公司通知,刘某至今无法正常上班履职。8月2日刘某收到XZ公司寄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载明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理由。刘某先在济南市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XZ公司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争议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涉嫌违法,本案中劳动仲裁已经裁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予追究相关责任。双方已经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但XZ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刘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具备公司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事实基础。XZ公司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在诉讼程序中,XZ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所应聘的岗位需要达到何种工作能力标准,对于其所主张的因刘某学历造假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未提供证据用以证明学历造假与公司经营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XZ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当支付刘某一个月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公司聘用刘某的先决条件为刘某提供的学历应当符合公司要求,刘某以欺诈手段骗取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实际工作中,因其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公司的工作安排才造成其直接负责的工作出现错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应依照本条规定判令公司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XZ公司向刘某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要么提前三十日通知,要么不提前但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在无相关证据直接证明的情况下,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代通知金,属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