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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是否赔偿?

2022-06-17

 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是否赔偿?

  

  作者:杨守栋  王兴雨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烟台某公司的司机吴某驾驶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渤海十六路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胡女士驾驶的沃尔沃亚太轿车,胡女士受轻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某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虽然被撞沃尔沃亚太轿车经修理恢复使用,修理费用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是胡女士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虽经修理但车辆的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达57000元,理应得到赔偿。因此,胡女士将本案诉至滨城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观点一(主流观点):车辆贬值不应该赔偿。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规定对车辆贬值的的赔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观点二:车辆贬值损失应该赔偿。受损车辆虽进行维修,但车辆的抗扭曲强度、美观、完整性等都有所下降,车辆难以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要求,且在机动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经过大修的车辆,显然估价要比新车的价值低,结合本案来看,这一价值损失是胡女士的直接损失,构成了车辆的减损。

  

  【判决结果】我们接受胡女士委托后,经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我们的观点,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胡女士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系车辆的直接损失。因此,该公司及吴某应当赔偿胡女士的车辆贬值费。

  

  【律师点评】

  

  在国内现有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之下,最高法出于减少纠纷,降低案件量以及维持社会平稳发展的角度考虑、对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贬值费的索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由于之前法律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加之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所以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但是结合各地的判例来看,如果您的车辆贬值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也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一、请求赔偿的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者过错程度较低。(无责或次责);二、受损车辆应属于车龄较低的新车,一般不超过2年;三、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而且是必须是有关键部件受损;四、事故车辆的损失必须是经过相关物价或评估鉴定机构的鉴定,折旧率和数额确定的;五、最好有出售意向或者已经善意出售的(此条件不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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