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3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患有疾病能否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作者:董恩升 杨守栋
【基本案情】
P保险公司承保的登记在山东某贸易公司名下的鲁A******小型轿车,承保险种为交强险和150万元的商业三者保险。2021年1月12日,刘某驾驶该车辆在济南市经十东与潘王路交叉口由东向西行驶与同向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王某脑部受伤,电动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经住院治疗7日后,因多功能器官衰竭死亡。经查王某2020年7月因肺癌住院切除了肺的大部。因为王某自身疾病这一环节家属与P保险就赔偿问题没有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的家属委托我们就赔偿问题,将P保险公司和驾驶员刘某、山东某贸易公司均告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在法庭上受害人已有疾病的情况下,P保险公司能不能因为受害人其自身疾病而减少赔偿责任?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王某罹患肺癌切除大部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其受伤后,自身的抗病能力大幅下降,导致其死亡的原因并不只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脑损伤,本案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况,应该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对王某死亡的关联性和参与度,P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外按照驾驶人的过错和事故的参与度来综合考量,决定赔偿比例。
另一种观点认为,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要考虑原因的性质,区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不能产生损害后果,结合办案来看肺癌没有导致王某死亡,后来介入的交通事故,引发其严重的脑外伤,交通事故引起王某死亡,也就是说没有交通事故的介入王某就不会死亡。因此肺癌本身与王某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P保险公司主张减少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诉求也依法不应该获得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了第二种观点,法院认为,根据生活经验肺癌确实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肺癌达到了中断交通事故的脑外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P保险公司要求比例赔偿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解析】
虽然《民法典》第1137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首先要正确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自然因果关系”还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该以损害后果为基点,以此基点向前截取因果关系的链条,顺着这根链条来找寻损害发生背后最直接的原因,同时这一过程还要考虑社会伦理因素。如果允许因为不同的疾病而扣减,那么对身体有残疾的人呢?肢体缺失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不是也要扣减?显然会带来很大的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