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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2-05-27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杨守栋  董恩升

  

 

 【案例】

  

  本案系真实案例改变,2021年1月21日,吴某将自己的爱车沃尔沃亚太卖给了自己的表弟文某,吴某于当日将上述车辆及登记手续交付给文某,文某也于当日支付购车款。2021年1月26日文某开车去南部山区游玩时,同村的罗某相中了文某驾驶的车辆。罗某找到文某愿意多加2万元购买该车辆,经文某、罗某协商一致后,文某便将该车辆又卖给了罗某。罗某取得车辆后于当晚驾驶该车辆前往济南市区找自己的女友绪某,在途经历下区解放东路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杨某发生碰撞,导致杨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历下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上述涉案车辆并未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涉案车辆只投保交强险。杨某遂把吴某、文某、罗某以及承保的Y保险公司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2万余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理由是,登记车主已经失去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行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控制和防范,故车辆未过户的过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当是支配该机动车运行并从中受益的人,即机动车实际占有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登记车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车辆虽已经交付且支付对价,但是登记车主作为车辆转让人既是权利的享受者同样也是义务的承担者,没有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车主有过错,故应当判令登记车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我们接受吴某委托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本案的典型之处是车辆连环转让没有变更登记。经过我们的努力,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为吴某将车辆卖给文某时,已于当日将涉案车辆及登记手续交付给文某,此时吴某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对涉案车辆已失去控制权。根据民法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遂作出吴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民事判决。

  

  【评析】

  

  对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有争议,我们认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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