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4
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劳动关系确认
作者:董恩升 杨守栋
【案例】
2021年5月13日,吴先生通过网上M平台的骑手招募令得知其招募送餐人员。遂在网上报名,经审核M平台同意其申请,经过半天的培训吴先生成为M平台送餐员。2021年8月29日吴先生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吴先生受伤住院。经济南市莱芜区公安局认定,吴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吴先生就医疗费、停工损失、伤残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吴先生委托我们向工伤认定部门主张工伤认定,单位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工伤认定中止。吴先生通过劳动仲裁对M平台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在2021年5月13日至2021年8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M平台未给吴先生缴纳社保,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另查明吴先生自备摩托车,穿着M买平台统一配发的马甲头盔,通过M平台抢单从事送餐工作。M平台每天早上10点钟参加M平台的岗前会议,主要是强调服务质量服务态度。
【分歧】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用工模式在劳动用工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如出行、送餐、辅导班、翻译等等,甚至来我家里的空调维修工都是通过“互联网+”的模式来实现的,平台为了规避风险要求加入者签署各种协议,如“承揽合同”、“居间合同”、“劳务合同”等。对于吴先生和平台双方到底属于什么关系有很大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订立的“居间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M平台只是通过自己的数据优势为吴先生提供了客户的需求信息,由吴先生采用自己的生产工具-摩托车完成送餐工作,M平台根据吴先生的工作量,扣除合理费用外,已经将属于吴先生的收入全部计发给吴先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也是单位的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虽然签署了所谓的居间协议,但是要看双方到底是什么关系不应该只通过书面的协议,着重点在实务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吴先生穿着M平台的服装从事外卖送餐工作,就是以M平台的名义对外从事服务活动,这与承揽关系存在很大的不同。吴先生从事M平台安排的送餐工作,接受M平台的统一管理,且吴先生在这期间其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其工作内容是M平台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一切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双方应为劳动关系。
【结果】
本案系真实案例,是由本所董恩升律师、杨守栋律师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我们接受吴先生委托的一起关于M平台与提供服务者关系纠纷案件。虽然在劳动仲裁阶段的仲裁结果不支持我们的观点,但是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均支持了我们的观点,最终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
【评析】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对价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具备人身依附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评价和区别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身依附性,如果平台对劳动者的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工作效果等方面进行了管理,并根据上述管理的表现计发报酬,那么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在从事工作中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时,我认为他们之间就属于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平台工作者有自由选择工作的时间,平台来了业务信息,抢不抢单均由其自主决定,则应当认为从业者和平台没有人身依附性,则不应该属于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