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6
司法实践中有好多看似是劳动关系,但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认识问题,导致司法裁判中认定其不属于劳动关系,常见的劳动关系的例外情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
公务员和政府之间受公务员法的调整,我们常说的“系统内”。考虑到政府用人的自主权,不宜将其纳入劳动关系来管理,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不宜介入此类纠纷。从司法的层面上保护行政的公信力,不能政府认为你考核不及格,降职降薪你去告政府。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村集体经济的范畴,一般这种集体组织属于自发的松散型组织,没有或者少有自己的财产。因其不属于独立法人的范畴。另外上位法的规定将其纳入村民自治的的范畴。自治组织内部的纠纷政府部门只能指导,不宜介入和受理。但是以法人形式存在的乡镇企业则就不同了。乡镇企业具有劳动法上用工单位的主体资格,这时候农民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变身为乡镇企业职工的,只要农民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也不是兼职。则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该受劳动法的调整。
第三、军队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关系。
这是世界通例,不能要求军人按照劳动合同来处理,要不就没有战斗力,这里不再累述。
第四、家庭保姆、临时帮工、家庭教师等与其雇主之间的关系。
这也很好理解,因为无论是家庭保姆、临时帮工、家庭教师由于其雇主都是个人,个人不具有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但是如果以单位形式雇佣,安排到个人家里从事活动则单位和家庭保姆、临时帮工、家庭教师应该形成劳动关系。
第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制度在我们国家是一个巨大的风险,居不完全统计,全国有接近一千万保险代理人,这些人接受保险公司的管理、从事的工作是保险公司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就是因为一纸保险代理合同,保险公司避免了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进而导致近一千万人的养老和医疗窟窿。
第六、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返聘人员。
在我们国家退休年龄不是认定劳动者资格的障碍,但是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是个法定的界限。自领取退休金开始劳动者和单位只能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这时候严格意义上应该劳务合同的雇主,只要用人单位支付劳务费就两清,法律没有规定劳务要签订书面合同,解除也没有赔偿的说法。
作者介绍:董恩升,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上百家政府机关、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专注于企事业单位各项制度的合规和职务犯罪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