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4
2020年6月11日18时30分,甲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省道325(现为省道102)由东向西行驶至46km(现为省道102 284km)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乙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甲受伤。该事故经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安负次要责任。
甲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9809.02元,2020年7月4日出院。出院后2021年5月12日经高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甲构成十级伤残,2021年6月9日甲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记载甲的死亡原因是“心肺功能衰竭”。
由于甲的死亡,原告变更为其家属,诉求也变更诉求为:医疗费109809.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误工费38400元、护理费52203.79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6483.46元、死亡赔偿金480986元、鉴定费2860元、复印费50元,共计763786.77元。
问题的提出
受害人死亡后残疾赔偿金家属有没有诉权?赔偿残疾赔偿金还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怎么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是给予的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残疾补偿。是对其其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生活成本的增加的填充,具有人身专属性,受害人死亡后需要赔偿的主体已不存在。且事故发生后,甲在2020年7月4日治愈出院,于2021年9月6日死亡,没有证据证明其死亡原因和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便是家属有诉权,由于甲系诉讼定残后死亡,残疾赔偿金属于对伤者伤残的劳动能力或生活成本的赔偿,结合伤残系数和预估生存年限计算出来的。现在受害人已经死亡,因此伤残赔偿对其影响是确定的,应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收入*伤残系数*存活天数/365=1368元。
法院判决
经高密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5民初708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甲的家属119826.06元,商业三者险赔偿甲的家属38726.8元。
案件评析
首先来看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定,残疾赔偿金属于对受害人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成本加大的经济性赔偿,属于物质性赔偿,受害人其有专属请求权。但受害人死亡后,残疾赔偿金可以由其近亲属继承的。结合本案来看甲诉讼后通过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这时伤残赔偿金已经是一个确定的债权,诉讼只是通过法院确认的一种方式。
作者介绍:董恩升,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上百家政府机关、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专注于企事业单位各项制度的合规和职务犯罪的研究。